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7條 法規: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7條 服務機關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後,申請人始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廢止該證明書。但其受懲戒、懲處處分或免議之原因事實,自退休或離職之日起回溯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服務機關於作成前項廢止證明書之處分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考選部。第一項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