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3條 法規: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3條 服務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成核發或駁回申請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