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法規: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2條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服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