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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8條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8條
法規: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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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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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
第13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
第15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16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17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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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