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3條 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一、調任其他檢察署或檢察分署檢察長。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