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其經調任其他職務滿二年後,再調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另行計算,但轉任司法行政職務者,其回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前後合併計算。
前項職期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
留職停薪期間,計入職期計算。
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其他職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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