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第2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三、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四、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五、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六、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