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3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接收受刑人 第13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