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3條 法規: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3條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協助,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或我國協助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有關之財產者,法務部得與其協商分享該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返還財產予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前,應扣除我國因提供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而支出之費用,並尊重原合法權利人及犯罪被害人之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