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31條 法規: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三章 我國向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協助 第31條 向受請求方提出詢問或訊問我國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之請求時,得依受請求方之法律規定請求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我國。前項情形,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受請求方同意後補充詢問或訊問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