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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法務部
國際兩岸目
引渡法
第24條
引渡法 第24條
法規:
引渡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24條
引渡,由行政院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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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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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外交部應將准許引渡之事由,通知請求國政府,指定人員於六十日內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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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因請求引渡所生之費用,不問引渡是否准許,均由請求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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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19條
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
第20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法院應於言詞辯…
第21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核請總統核定之。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
第22條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
第23條
外交部應將准許引渡之事由,通知請求國政府,指定人員於六十日內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適當之地點接受引渡。請求國未於前項期間內指…
第25條
因請求引渡所生之費用,不問引渡是否准許,均由請求國負擔。
第2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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