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22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22條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