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21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21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核請總統核定之。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