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20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20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