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9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9條 被請求引渡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選任辯護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