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8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8條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