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第11條 法規:引渡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第11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