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9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