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