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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保護目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8條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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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要求重新檢驗,或送其他尿液檢驗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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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應受尿液採驗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二、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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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刪除)
第17條
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要求重新檢驗,或送其他尿液檢驗機關(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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