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7條 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要求重新檢驗,或送其他尿液檢驗機關(構)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