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第14條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