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42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第42條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