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34-1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4-1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一、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二、被害人無非法出境或因案遭我國通緝情事。三、故意行為依行為時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