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100條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相關法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100條 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後者為限。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五章條文施行前,且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申請人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