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證人保護法母法 第6條 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核發身分保密之證人保護書,雖保護期間屆滿,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身分保密之保護措施,如陳報檢察官或法院未獲同意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