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證人保護法母法 第24條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對執行證人保護等與證人保護有關之文件,應以保密方式妥善保管,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並於執行保護結束二年後,依該機關(構)之規定,辦理銷毀。但執行身分保密之保護措施,其案件尚未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