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證人保護法母法 第23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保密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者,應以保密方式移送之。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無保密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前項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