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二、作證之案件。三、保護之事由。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五、保護之措施。六、保護之期間。七、執行保護之機關。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