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第9條 法規:懲治走私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銷售或藏匿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