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提出聲請之請求權人有數人,且其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但就無爭議之部分,得先為發還或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