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文書科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