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6-1條 法規: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6-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法務部核准從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且尚未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已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