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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檢察目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8條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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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前項期間,應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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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
第13條
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依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十條規定決定不受理者,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14條
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
第15條
本會就個案評鑑事件為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之決議後,應由承辦委員於決議後二十一日內製作決議書,記…
第16條
本會委員、幕僚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
第17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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