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