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各檢察機關之補助,應以在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為支付對象。但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及公益團體舉行跨轄區公益活動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