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不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一、第四條第一款情形。二、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