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審議會得為下列事項之審議: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制裁名單。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制裁之相關措施及同法第六條第二項限制使用方式。四、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廢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