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13條 法規:資恐防制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