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32條 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郵政事業與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保管之通訊監察書及執行通知單等與通訊監察有關之文件,應妥善保管,並於通訊監察結束二年後依該事業或協助執行機關之規定辦理銷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