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31條 法院、檢察機關為使用電子監督設備執行監督,得建置相應之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依本法第七條所為之通訊監察,其監督除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派員為之外,亦得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會同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