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母法 第30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書為通訊監察者,應於通訊監察結束或停止後七日內,以書面向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提出報告。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命執行機關報告者,執行機關應即報告。前項書面,應載明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