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3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