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0條 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僅作為國家安全預警情報之用。但發現有第五條所定情事者,應將所得資料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