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