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15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5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