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4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後辦理之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候選人,於登記為候選人之日起五年內,經法院判決犯本條例之罪確定者,每有一名,處該政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情形,如該類選舉應選名額中有政黨比例代表者,該屆其缺額不予遞補。前二項處分,由辦理該類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