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6條 法規: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特定營業場所業者每年應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之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至多不超過十人;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者,至少應指派一人參加。前項應指派之人數,按各特定營業場所實際從業之正職及兼職人員計算。第一項參訓人員應優先選派負責場所安全業務之主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