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4條 法規: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特定營業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有二個以上入口時,均應標示之。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晰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毒品防制資訊之格式及內容如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