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機關網站公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